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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桌遊素材

本文圖片均為上海浦東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圖片。

日前,壹場由遊戲《殺死三國誌》及其衍生品著作權人提起的版權大戰在上海落下帷幕。

曾經風靡全國的桌面遊戲《三國殺》,取材於四大古典小說之壹的《三國演義》及其對應的史料《三國誌》。因為它以陣營為線索,不同的玩家可以玩各種各樣的遊戲,所以“殺”也沒什麽,壹度成為大家茶余飯後休閑的首選。

原告杭州優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遊戲《殺死三國誌》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權人。原報道稱,兩被告使用與原告遊戲角色相同的角色名稱、技能名稱,與原告作品描述相似、實質相似,侵犯了原告遊戲《三國殺》的著作權。

原告認為,兩被告通過各種渠道對被控侵權遊戲《三國殺》進行推廣、宣傳和提供下載服務,並通過遊戲運營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利益,也使眾多遊戲玩家混淆和誤認了權利遊戲與被控侵權遊戲的關系。

被告廣州暢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大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遊戲《三國殺》(後更名為《極三國》)的著作權人和運營人。

被告辯稱,權利遊戲的文字內容非原創,不構成文字作品。同時,《極三國》這款遊戲有單獨的軟件著作權,卡牌中各種形象的美術也不壹樣,與權利遊戲有很大區別,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另外,兩被告沒有故意侵權行為,也沒有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故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遊戲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兩被告均未從被訴侵權遊戲中獲益。

浦東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卡牌遊戲《殺死三國》的文字內容是否構成作品,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卡牌遊戲《三國殺》的文字內容是否構成作品?

浦東法院認為,作品受保護部分=文本內容-思想-公共領域-在先材料,並作出以下四步分析。

1.剝離想法:

《殺死三國誌》標準版遊戲手冊的“新手上路”部分,用來描述打牌的基本規則、輸贏條件、模式等。,屬於對遊戲玩法規則的概括性描述。這樣的壹般遊戲規則是想法的壹部分,應該從作品中抽象出來,不受版權保護。

2.篩選公共:

權力遊戲的背景是中國古代三國時期。遊戲中的人物和事跡大多來源於《三國演義》等文學作品,《三國誌》等史料和關於三國的民間傳說。它們屬於公共領域,不能被個人壟斷。任何人都可以在這些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因此,權利遊戲中人物的姓名和事跡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這些素材的原始表達可以歸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

3.先前比較:

與之前發表的《砰!與遊戲相比,兩者的卡牌名稱、角色名稱等具體用詞不同,只有作為思想範圍的玩法規則相似。

與之前發布的《三國誌》遊戲相比,除了武將的名字之外,他們的技能名稱和技能內容都有很大的不同,對同壹歷史人物的具體表現和事跡也不盡相同。

此外,兩被告雖然辯稱權利遊戲與英雄殺、三國殺等國產卡牌遊戲相似,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這些遊戲的出版時間早於權利遊戲,故不予采納。

4.原創性鑒定:

首先,表達裝備卡、裝備卡等的具體名稱和內容。在某種程度上是原創的。單個詞語或者詞匯屬於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名稱的設計和相應內容的描述體現了創作者的原創性安排,具有壹定的獨創性。

其次,右局在武將角色的選擇、技能名稱和戰功系統的設計和表達上也是原創的。涉案的權利遊戲標準版和資料片中逐漸加入的武將卡體現了作者對三國中人物的角色選擇和特色歸納。武將技能戰功系統的名稱、設計、內容的描述,突出了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創作、編排和設計,體現了作者對不同類型的文學作品和史料的選擇和取舍,包含了作者根據史料和民間故事對三國部分人物的藝術再加工。

綜上所述,卡牌遊戲的名稱設計和內容描述,包括武將的角色選擇和特征歸納,體現了創作者對三國故事的抽象解讀和個性化編排,尤其是遊戲聯動中的系統化設計,使得各種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壹個緊密結合的有機整體。雖然遊戲中涉及的招數、裝備、武將及其技能、各種卡牌的戰功體系等描述分散在各種卡牌中,不像普通說明書那樣以連貫的文章呈現在讀者面前,但這並不影響分散的描述作為與遊戲說明書整體相似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

浦東法院認為,聯系+實質相似=侵權判定,具體分以下兩步分析。

1.聯系人:

權利遊戲的出版時間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左右,而被控侵權遊戲的出版時間晚於權利遊戲,因此可以認定原告的權利遊戲是最早創作出版的,被控侵權遊戲的開發者完全有可能實際接觸到權利遊戲。

2.基本相似:

要用“抽象-過濾-比較”的方法和整體感知的方法來分析判斷。通過對比分析,整體來看,兩款遊戲的卡牌名稱大多相同,卡牌的文字內容高度相似。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在權利遊戲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在整個卡牌遊戲中處於重要地位,這將導致兩個遊戲具有相同和相似的享受體驗。因此,可以斷定被控侵權遊戲和權利遊戲實質上是相似的。

綜上,可以認定被控侵權遊戲侵犯了原告對權利遊戲的著作權,被控侵權遊戲權利人的行為使上述文字內容在選定的時間、地點為公眾所知,侵犯了原告通過網絡傳播權利遊戲信息的權利。

浦東法院的法官認為,著作權法不是保護思想,而是保護思想的表達。簡單純粹的遊戲規則,作為壹種理念,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以特定方式的具體表達,則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遊戲規則在具體的文字表達上有壹定的創作空間。不同主體編寫的遊戲規則可以體現出個體的特點,體現在用詞的選擇、句子的安排、描寫的打磨等方面。如果對遊戲規則的解釋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可以視為遊戲手冊,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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