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5條規定,居住區內公***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0.5㎡/人,小區(含組團)不少於1.0㎡/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於1.5㎡/人並應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壹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相應指標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