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機動車靠人力或畜力驅動,如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而機動車要啟動,則靠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如普通汽車;
2、裝有發動機的車輛為機動車,沒有發動機的車輛為非機動車;
3、使用汽油、柴油的為機動車,不使用汽油、柴油的為非機動車。
非機動車行駛規定如下:
1、遵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橫過機動車道。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3、行駛時速限制。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
4、借道行駛。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5、通過交叉路口。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6、非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7、駕駛非機動車禁止行為;
8、駕駛畜力車,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綜合上述,非機動車靠人力或畜力驅動,如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等,而機動車要啟動,則靠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如普通汽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