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根據《中華專人民***和國職屬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
Ⅱ 想取得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需去什麽科室進修
這方面的內容我們都不太清楚。妳要在醫師資格證的考試網站上面去了解壹下。
Ⅲ 職業病健康查體主檢醫師應當具備怎麽樣的資質
這個叫做“職業病診斷醫師”,壹般歸屬各省衛生計生委審核批準。
壹、法定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號)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24號)第八條:“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二、申請條件
(壹)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範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經培訓、考核合格。
三、申報材料
(壹)《職業病診斷醫師申請表》;
(二)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復印件;
(四)從事職業病診療工作5年以上證明原件;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出具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復印件。
Ⅳ 職業病診斷資格考試科目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
第四條 各地要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診斷機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 *** 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壹)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並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批準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準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設區的市沒有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並使其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壹)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範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二)報告職業病;
(三)報告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四)承擔《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並對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等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培訓和政策、法律培訓,並采取措施改善職業病診斷工作條件,提高職業病診斷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隱私。
第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
(壹)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規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並考核合格。
Ⅳ 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可以單獨診斷嗎
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八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壹)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範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Ⅵ 執業醫師證書執業類別 有沒有職業病
執業醫師證書執業類別 有沒有職業病
這個是沒有的。職業病診斷資質是在執業醫師證之外的。持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師,他的執業醫師證可能是內科,可能是外科,可能是皮膚科或者耳鼻喉科。因為職業病在醫院並不是壹個單獨的臨床科室,也不是哪壹個單獨的臨床學科,而是綜合了臨床幾乎所有學科門類的
Ⅶ 從哪裏報名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考試
職業資格:
該職業資格***分三級:助理醫師、醫師、高級醫師。
申報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助理醫師: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學生;
2、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並有相關實踐經驗者;
二、醫師:
1、已通過助理醫師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應屆畢業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壹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三、高級醫師:
1、已通過醫師資格認證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壹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Ⅷ 考職業病副主任醫師需要什麽條件
考職業病副主任醫師的話,妳首先要具備妳有能力達到考副主任醫師的資格才去年年末。
Ⅸ 職業病主治醫師考試知識: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
職業病大致分為十大類,十大類中又細分為132種職業病,其中:
壹、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
(壹) 塵肺病(13種)(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
二、職業性皮膚病(9種)
三、職業性眼病(3種)
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
五、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
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
八、職業性傳染病(5種)
九、職業性腫瘤(11種)
十、其他職業病(3種)
(內容由人民醫學網通過互聯網整理)
Ⅹ 職業病學主治醫師報名條件
衛生專業技術資來格考試(中級)代源碼314—職業病學 363----職業衛生,這兩是不同的,職業病學屬於臨床專業的內科,職業衛生屬於預防醫學專業。妳是公衛醫師不能報職業病主治醫,可以報考職業衛生主治醫。
職業衛生主治醫報考條件: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理論上說是預防醫學專業才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