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秩序狹義與廣義的本質內涵與邏輯方面的外延,遵循上述原則,其評價指標體系應由如下諸要素構成:
(壹)經營主體指標系統
市場經營主體是市場秩序的主要發生源,其整體素質優劣,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市場秩序的好壞。因此,在建立市場秩序評價的指標體系時,應把市場經營主體放在重要位置,在量化中,給以較大權重系統。構成市場經營主體指標系統的因子很多,主要有:
1.主體資格。包括經營主體的權力能力與行為能力的基本適應率。
2.主體素質。生產經營能力與主體資格基本適應率。
3.主體行為。守法經營率、不正當競爭率、侵害消費者權益率、構成行政處罰率、法律制裁率。
(二)經營商品指標系統
商品是市場交易行為所作用的客體,它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也包括無形的商品,如科研成果、技術、服務等。構成商品指標系統的因子有:
1.商品的種類;2.商品的質量(合格商品占有率,假冒偽劣商品占有率);3.名牌產品占有率;
(三)物價指標系統
1.明碼實價率;2.市價率;3.由於數量不足(缺尺少秤等)引起的價格問題。
(四)競爭力指標系統
1.商品力,主要指所經營的商品在消費者中的影響;2.營銷力,主要評價服務質量;3.形象力,主要評價市場的經營行為在公眾中的印象。
(五)消費主體指標系統
1.日平均上市人數;2.贊譽率;3.不滿意率;4.上
訪率;5.訴訟率。
(六)監管主體指標系統
從廣義角度看,市場監管主體的職能是否到位,也是市場秩序構成的壹種要素。構成監管主體指標系統的因子有:
1.工商行政管理;2.稅務管理;3.衛生管理;4.安全管理;5.其它行業管理。
(七)市場管理指標系統
1.現代管理方法的應用;2.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3.現代管理技術的應用。
(八)社會效益指標系統
1.成交額;2.知名度;3.市場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機制作用。
(九)其他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