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三條,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獲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獲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獲得。
北京市關於購車資格的其他規定。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八條(含家庭主申請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外地車輛轉入本市、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手續時,應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或公證機構出示指標證明文件;
獲得指標的,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相應文件中註明該指標;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持相應證件。
參考以上內容?北京增量調控——北京市小客車調控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