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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壹、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計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

上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某項指標沒有達到基本分,則該項指標不乘以經營難度系數。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每高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低於目標值但大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低於100%時,每低於目標值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壹次A級的得8分;每得壹次B級的得7分;每得壹次C級的得6分;每得壹次D級的得5分;每得壹次E級的得4分。

分類指標20分。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三、經營難度系數

經營難度系數根據企業凈資產、資產總額、營業(銷售)收入、利潤總額、職工平均人數、離退休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四、考核分級

根據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綜合得分,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按照責權利相統壹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壹)雙方的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壹)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後的企業合並報表利潤總額。企業年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2、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凈利潤

凈資產收益率=------100%

 平均凈資產

其中:凈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壹)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壹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壹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壹)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將責任書執行情況上報國資委。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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