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站按照公安部《機動車檢驗規定》(GA801-2013)《關於“外部標識和文字噴塗”的十九條規定》和省交警總隊、市交警支隊關於落實公安部交管局“8.1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
擴展數據:
根據車輛的不同類型和使用性質,外觀標識、標簽和標牌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卡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特種作業車輛應在駕駛室(區域)兩側噴塗總質量。對於所有半掛牽引車,駕駛室(區域)兩側應噴塗最大允許牽引質量,裝載部件應為帶圍欄結構的貨車和自卸車。駕駛室兩側應刷圍欄高度,裝載部分應為帶圍欄結構的拖車,其車廂兩側應刷圍欄高度。所塗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於或等於80毫米。
2.總質量4500kg及以上的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掛車,其車身(車廂)後部應(塗/貼)有規定的放大號,不能(塗/貼)的平板掛車應(塗/貼)有規定的放大號。
3.乘用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外)應當在靠近乘客車門的車體外部明顯位置,用高度為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註,標明該車為乘客(包括駕駛員)提供的座位數。
4.教練車應在車體兩側和後部噴塗高度大於或等於100mm的“教練車”字樣。
5.氣體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根據GB/T17676標註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
6.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的車身顏色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的標誌燈應當齊全有效,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或者使用上述車輛專用或者近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
7.殘疾人機動車輛應當在車身前部和後部分別安裝殘疾人機動車輛專用標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