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管理規定》。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徽:
(壹)出席法庭;
(二)進行刑事案件現場勘查;
(三)到監管場所進行檢察,執行死刑臨場監督;
(四)接待來訪群眾;
(五)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六)其他要求著裝的公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