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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青年誌願者的註冊管理,促進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活動向專業化、規範化、長期化發展,全面推行揚州大學青年誌願服務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是由青年團員組成的團體,接受揚州大學團委的指導,從事誌願服務的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本組織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弘揚雷鋒精神,努力使奉獻社會、傳播文明、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成為社會新風,推動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組織以服務為宗旨,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第二章任務及目標

第五條 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我校青年誌願者服務工作,為學校及社會提供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整體素質。

第六條 積極配合學校推行素質教育,弘揚新風正氣,改善人際關系,幫助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青年的主人翁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七條 為學校和社會提供“壹助壹”結對幫扶、扶貧開發、搶險救災、綠色環保、科技服務、文化服務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誌願服務。

第八條 為具有特殊作需要幫助的組織及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九條 培訓青年誌願者,組織青年誌願者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規劃、組織我校學生誌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學院青年誌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壹條 開展與省內外大中專院校青年誌願者組織的學習交流和誌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十二條 誌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註冊誌願者是指按照壹定程序在團組織、誌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誌願者。

第十三條 會員基本條件:

(壹)年滿18周歲的揚州大學在校學生。

(二)具有奉獻精神。

(三)具備與所參加的誌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四)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壹個誌願服務項目,從事壹定時間的誌願服務工作。

(五)遵紀守法。

第十四條 會員基本權利:

(壹)參加團組織、誌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二)要求獲得從事誌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請成為各院系青年誌願者協會的個人會員,領取相關證件。

(四)根據服務時間,優先獲得誌願者組織和其他誌願者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服務。

(五)就誌願服務工作對團組織、誌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自由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誌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基本義務:

(壹)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管理規定;

(二)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或獨立開展的誌願服務工作;

(三)參加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四)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五)不得以誌願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自覺維護團組織、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誌願服務證和誌願者標誌;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誌願服務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原則上由校青協及各院青協主要負責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校青協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產生常務理事會,本協會的主要工作由常務理事會決定,重大工作由理事會開會討論,理事會實行定期例會制,由常務理事會指導監督各院理事會工作。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壹)討論和決定協會年度工作方針、計劃和任務,負責全校誌願服務活動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檢查。

(二)選舉協會各部門部長、副部長。

(三)決定本協會機構設置。

(四)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名譽會員、顧問。

(五)審計和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

(六)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 。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幹人,並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協會下設若幹部門,每部門設部長壹名,副部長若幹,部門由常務理事會統壹管理。

第二十壹條 常務理事會決定誌願活動的開展方向,監督、管理各院及各部門的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評選、推薦優秀集體及個人。

第二十三條 各級青年誌願者協會職責:

(壹)建立健全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各項措施和制度;

(二)負責誌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與考核;

(三)制定誌願服務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誌願服務活動資金、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誌願者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誌願服務的宣傳、合作活動;

(七)接受誌願者完成誌願服務項目後填寫的服務項目登記表,監督其活動。

(八)負責組織誌願者與服務對象簽定誌願服務協議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九)各學院青年誌願者協會是本協會的基層單位,接受校團委領導,並積極配合校青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誌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學校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協會經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各基層團組織、各青年誌願者協會依據已認定的誌願服務時間的長短,分別在校評優及省級或國家級評選中進行推薦。

(壹)誌願者註冊後參加誌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誌願服務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授權縣級團委、誌願者組織負責。

(二)從獲得中國青年誌願服務獎獎章後算起,參加誌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誌願服務銅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授權地(市)級團委、誌願者協會負責。

(三)從獲得中國青年誌願服務銅獎獎章後算起,參加誌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誌願服務銀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授權省級團委、誌願者協會負責。

(四)從獲得中國青年誌願銀獎獎章後算起,參加誌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誌願服務金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負責。

(五)連續從事誌願服務達到6個月至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中國青年誌願服務獎及以上級別獎章;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參照本條第2-4項規定執行。

(六)獎章、證書由負責評定工作的團組織、誌願者組織按照全國統壹式樣制作。

(七) 校五四評優依據青年誌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學校將對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授予誌願者榮譽稱號。

第七章 附項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青團揚州大學委員會及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

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內部紀律條例

為了監督誌願者在各項工作中的表現情況,實行標準化管理體系,由理事會討論並制定本紀律條例(試行)。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完善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的制度建設,為內部成員獎懲提供標準化依據,為了協會成員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誌願服務事業中去。

本紀律條例分為總則、基本紀律條例、評優紀律條例、幹部選拔紀律條例、內部財務管理紀律條例,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歸青協理事會所有。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有效規範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各級協會及其成員,加強協會紀律管理,依《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章程》及《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管理辦法》制定本紀律條例。

第二條:本紀律條例適用於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全體成員,各學院分會可以參照此條例制定相關辦法。

第三條:協會成員應本著誌願精神,認真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協會成員權利平等,有監督、批評、舉報、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基本紀律條例

第五條:認真遵守《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章程》及《揚州大學青年誌願者協會管理辦法》及本紀律條例相關規定。

第六條:作為青年誌願者參加各項活動,貫徹“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協會精神,嚴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誌願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條:尊重和愛護協會會旗,經學習後要會唱“誌願者之歌”。

第八條:各項誌願活動、會議、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況,幹事須向部長或分管理事請假;部長或副理事須向理事長請假,且都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當時不能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事後必須補全,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九條:無故缺席誌願活動、例會、值班總計達到2次,部門例會時由部長根據實際情況給與批評;無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長報由理事會處理,理事會應及時了解實際情況嚴肅處理,嚴重的報給校團委,經同意後給與強制退會處理。

第十條:誌願活動、例會、值班請假累計達3次以上,由部長或副理事報理事會備案,請假累計達5次,經理事會討論後給與勸退處理。

第十壹條:做好誌願服務的同時,努力學好科學文化知識,註重綜合素質的培養,原則上不允許協會成員有掛科,情況嚴重的經理事會討論後給與勸退處理。

第十二條:協會各個部門、全部成員應和睦相處,團結***進,不允許搞小集體,妨礙協會工作。

第十三條:協會部門成員如有2/3成員對部長或副部長的工作不信任,經報理事會後,根據實際情況給與處理,情況嚴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職。如協會2/3全體成員對理事會不信任,報校團委處理,進行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協會活動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應充分討論,得到2/3成員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協會部門成員如有違反校紀或違法犯罪行為,經查實後,強制退會。

無故不出席協會會議,不參加協會活動壹學年內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會將予以勸退。

第三章:評優紀律條例

第十六條:參照第九、第十條,協會成員若經部門會議批評和理事會備案後,取消其當年參加評優資格。

第十七條:凡具有評優資格的協會成員均具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各部門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相應成員參與整個協會評優,最終評優名單由協會部長級以上會議2/3通過產生。

第十八條:全校“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在已經被評優的成員中產生,經理事會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過,交由校團委參與評選。

第十九條:協會成員對評優結果有質疑權、申訴權,可向理事會或校團委反映。

第四章:幹部選拔紀律條例

第二十條:協會成員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協會部門負責人由部門成員投票選舉產生,並報理事會備案。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公開選拔,報校團委審核批準。新壹屆理事長由協會副部以上參加競選,由本屆理事長確定,報校團委審核批準。

第二十壹條:各院青協會長及優秀會員享有平等的被選舉權,經理事會考核通過,參與校青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協會幹部應符合能夠做好帶頭模範工作,弘揚“奉獻、友愛、團結、進步”的協會精神,以身作則,協調好各部門之間工作,推進協會發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參照十三條,協會成員有彈劾協會幹部的權利。每學期末,理事會對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堅持“能者上”原則,進行人事調動。

第五章:內部財務紀律條例

第二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社會捐助、團委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不合法的收入,協會成員有舉報不合法收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協會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守揚州大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在協會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外聯部負責獲得社會支持的任務,獲得的經費交由辦公室統壹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協會成員不得利用協會網站、海報、會旗、工作證等財務謀取私利,理事會壹經查實,取消全年評優資格,並給與強制退會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透明化,接受全體協會成員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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