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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戶外場地等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的設施,包括:

(壹)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等市政設施或者建(構)築物,設置的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建築工地圍墻(檔)設置的廣告設施;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或者其他形式設置的廣告設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設施,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本規定所稱的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會展、慶展、公益、促銷等活動申請設置的戶外廣告。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綜合協調;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管理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海事、公路、質量技術監督、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建立違法設置戶外廣告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公布戶外廣告設置誠信信息。第六條 特區支持公益廣告事業的發展。鼓勵行政機關通過政府采購公益廣告,參與公益廣告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行出資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鼓勵社會各類媒介免費或者優惠發布公益廣告。第二章 規劃管理和設置準則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特區區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設置空間布局。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設置要求,明確宜設區、限設區、禁設區範圍以及分類控制原則;明確招牌設置的通用規範和設置要求。第八條 金平區、龍湖區和濠江區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組織修訂。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監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據。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第十壹條 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建築物位於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確定的宜設區、限設區;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的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第十二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禁止在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限設區內設置,但公***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墻身設置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築裙樓墻身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墻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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