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編程學習大全網 - 源碼下載 -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分類: 電子數碼 >> 手機/通訊 >> 手機使用

解析:

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註冊商標

壹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後,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曲”、“江口醇”、“尖莊”、“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並雇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於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註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壹審宣判後,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

案 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壹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聖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聖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後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余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註冊商標洗發水,並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後七次***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後,被告人馮聖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聖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聖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聖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壹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件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件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件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帶服務系統”軟件稍加修改後復制安裝盤,先後向西安雲誌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件復制品,違法所得額***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於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17條第(壹)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壹審宣判後,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澱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澱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澱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壹案,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1)壹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壹審法院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並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制品和文字作品(***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壹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絡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後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準註冊,核定使用的範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樣標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前,新東方學校曾因此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TOEFL試題由ETS主持開發設計,每壹道試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並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擅自復制並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註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壹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註冊商標專用權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予酌情糾正。據此於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決,維持壹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消壹審判決有關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

2、博內特裏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博內特裏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erie Cevenole S. A. R. L.)

原審被告:夢特嬌·梅蒸(香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梅蒸)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甘傳猛

原審被告:甘傳飛

原審被告:徐國良

上訴人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壹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博內特裏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是壹家從事服裝設計、制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登記註冊了花圖形、繁體字“夢特嬌”、“MONTAGUT”與花圖形組合等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25類衣服、鞋、帽等。香港梅蒸由甘傳飛和甘傳猛在香港設立,受讓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組合的註冊商標(以下簡稱“梅蒸”商標)。上海梅蒸由甘傳猛在上海設立,經香港梅蒸授權在中國大陸獨占使用“梅蒸”商標。常熟豪特霸由徐國良設立,為上海梅蒸加工、銷售服裝。由常熟豪特霸生產、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夢特嬌·梅蒸”標誌,包裝袋的裝潢也與原告的近似。此外,上海梅蒸在其專賣店的貨架上間隔標有繁體的“夢特嬌”和“梅蒸”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誌,在價格標簽上標明“貨(牌)號”為“夢特嬌”。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夢特嬌”字樣的香港梅蒸的企業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裝衣領標、內襯標有“夢特嬌·梅蒸”標誌,上裝的左胸標有“梅蒸”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誌,“梅蒸”拼音字母顏色與服裝衣料顏色相同,將花瓣的顏色突出,花瓣圖形比原告的“花圖形”僅缺少葉和莖,且在貨架和價簽上直接使用“夢特嬌”作為商品名稱,足以誤導公眾,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上海梅蒸在專賣店店門、廣告牌、服裝、包裝袋上,常熟豪特霸在服裝、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企業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也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蒸、香港梅蒸、常熟豪特霸在主觀上有***同侵權的故意,應***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傳猛、甘傳飛和徐國良分別作為該三個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實施的行為代表各自公司,因此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壹審法院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於2004年7月6日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

被告: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原告新力公司於2003年12月12日發現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將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演唱的《兩位壹體》、《全日愛》、《酸》三個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遂以新力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制作發行了含有前述涉案三個MTV作品的VCD光盤,涉案的正版光盤封套背頁標註了新力公司版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版權登記。2002年12月12日,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委托代理人劉瑩對西部娛樂公司經營的西部飈歌城播放的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進行點播,並對其播放過程攝像,刻錄成光盤兩份。該光盤中含有涉案的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涉案的MTV作品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主體,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圍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音、畫合壹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線、色彩、構圖等變幻組合,並通過三維動畫、數碼編剪等技術處理,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等創造性勞動,是視聽結合的壹種藝術形成,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力公司對涉案的三個MTV作品享有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享有的放映權及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西部娛樂公司未侵犯新力公司的著作人身權利,故不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對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及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對於新力公司提出的為訴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11月2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依法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縣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因雙方當事人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二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占使用“作坊”商標。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年12月獲得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玉窖”中的“老作坊”三字遠大於“玉窖”兩字。昌盛公司自2002年1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與宜賓五糧液擁有“作坊”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老作坊酒廠在生產的“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中突出使用“老作坊”三個字,與“作坊”註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侵犯了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的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涉案的“作坊”牌老作坊酒、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侵犯;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並沒有就專利侵權提出明確訴訟請求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自2003年3月才享有“作坊”註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早於蕭山五糧液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且老作坊酒廠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程序取得,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字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情況,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的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註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含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號民事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並駁回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等其他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受讓取得“黑天鵝”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黑天鵝”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判決。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又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壹審法院沒有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本案審理不需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使用地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的擁有“黑天鵝”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理由不成立;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年1月,在“黑天鵝”商標註冊之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上一篇:吃瓜別忘正事,部分車企壹季度營收出爐,下滑成主調
  • 下一篇:視頻全屏源代碼
  • copyright 2024編程學習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