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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有哪些?

壹、社會調查法

這是《調研報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對法學傳統理論研究方法的突破。《調研報告》壹文主要采用的是訪問調查與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

1、訪問調查

訪問調查的主要優點是靈活方便彈性大,可適用於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調研報告》壹文采用無結構式訪問調查中的重點訪問與深度訪問的方式,主要對30余位受訪對象進行深度訪談,這些受訪對象的資格壹般為具有壹定文化知識水平、對沈默權有所了解的公檢法司人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但《調研報告》在采用訪問調查方式的時候,在其對調查結果的評述中並未將被“深度訪問”的對象的意見單列出來,更沒有對在進行深度訪問過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設計的問題之外的新信息新收獲在文章中予以闡述。因為不論調查者的思維有多縝密,在與受訪者面對面的訪問調查中總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獲,若能將這些收獲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將會使文章內容更豐富也更具說服力。

2、問卷調查

由於訪問調查本身具有壹定的局限性,如費用較高,所需人力和時間較多,從而對規模即“量”產生限制性影響,因此為獲得較全面客觀的結果,多采用將訪問調查與問卷調查相結合的研究方式。《調研報告》壹文正是將這兩種方式同時結合運用的範例。其在調研中***分發問卷423份,收回有效問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員45份,檢查人員69份,法官40份,律師27份,教學科研人員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過這種定量的研究方法,確保了調研方法的科學性。

《調研報告》壹文通過對訪問調查與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的結合運用,使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對調研結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體詳實的數據為“沈默權在中國”這壹課題研究提供豐富的實證資料。如對“沈默權:中國老百姓的認知度有多大”這壹問題,調查者就以具體數據進行說明:“絕大多數(平均占96.7%以上)的被訪者對沈默權‘知道’或‘知道壹點’,只有極少數被訪者(平均只占3.3%)對沈默權壹無所知,這說明我們對沈默權的的啟蒙與宣傳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為理論設計提供依據。《調研報告》壹文在第四部分“中國沈默權的規則設計”部分對沈默權規則的微觀設計與實施沈默權的配套措施均做了壹定理論上的闡述。可以說,這部分理論的升華完全是基於前述對沈默權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如在對我國的沈默權規則應當在多大範圍、多大程度上適用,其就以調研結果對之進行闡述:“調查統計揭示,今後我國在制定沈默權規則時,沈默權的使用範圍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應予適當的限制(有71%的被訪者持此觀點);沈默權的適用階段應主要適用於偵查階段(此階段在訴訟三階段中的贊成比例最高),或者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都予適用(有43%的被訪者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調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觀性及科學性的法學研究方法,也只有這種方法才能更好地為實踐服務。

二、統計分析法

《調研報告》壹文運用數理統計學的方法對調查所獲的龐雜的數字進行定量分析,從而為理論推斷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與支持,其運用的統計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單變量描述性統計分析

《調研報告》采用的是定類變量,其取值只為類別屬性——職業,即其只將調查對象分為公安人員、檢查人員、法官、律師、教學科研人員和普通居民這六類,對每壹個具體變量並無大小、程度之分。同時,從其收回的問卷數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現頻次最高的變量值,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異眾比率Υ=(N-fmo)/N=(400-137)/400=0.6575。這說明眾數“普通居民”並不具有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個變量均占有壹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調查在對象的選取上是顧及各類調查對象的深度及廣度,從而避免片面性,較具客觀性。

2、推斷性統計分析

推斷性統計分析是根據樣本資料對總體的特征進行推斷。《調研報告》壹文主要采用通過樣本對總體的未知參數進行估計的參數估計中的總體成數的區間估計法。如在第二部分“沈默權:真的很美好嗎”的“沈默權的價值評判”中,其調查結果顯示有80%的律師認為沈默權是壹項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師問卷調查為樣本,同時假設該調查的置信水平為95%,則P=80%=0.8,F(t)=95%,t=1.96,n=27,則總體成數的置信區間是0.8±0.15,即65%—95%。由此可見贊成沈默是壹項好制度的律師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對其他未被調查的律師的意見情況進行壹個總體估計評判,從而未沈默權的理論分析提供更廣闊的依據空間。

三、邏輯思維方法

理論思維是社會科學研究過程的後期階段,其特點是在對文獻資料或實證資料整理簡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思維加工,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綜觀《調研報告》壹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邏輯上主要采用了歸納的方法。《調研報告》采用的是不完全歸納法,其只是對某類對象的部分進行調查,據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從而推論出該類對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種屬性,這就是不完全歸納法。在本篇調查報告中,這種方法的運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沈默權:真的很美好嗎”的“沈默權存在的理論基礎”中,對“沈默權是否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必然要求”這壹問題 ,在所有被訪者中有41%認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認為是,可見作出準確判斷的被訪者比例並不高,從而推出“我們的普法與政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仍需進壹步加強”的結論。可以說,歸納方法的運用,是壹種從個別到壹般的思維過程,在調研中這種方法的應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調查結果具有真實性與可信性。

四、組織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組織移植原是生物學中的概念,將其引入法學領域,用以類比研究法律移植問題。法律移植是指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或機制和操作技術,納入本國的法治體系中。其存在著與器官移植相類似的問題——“成功地為受體所接受”地問題。我國的許多法律存在著未經深思熟慮就把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律簡單移植過來,造成異體排斥使許多法律移植失敗的情況。為了改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必要進行法律移植,而沈默權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體現。我們知道,沈默權制度作為現代刑事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其最早使源於羅馬法,後來逐漸在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種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中國刑事訴訟法開始引入沈默權只是近幾年的事。因而就產生了沈默權在中國的可適應性問題,即中國社會現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適合沈默權這壹“舶來品”的生長。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在不斷完善自身的進程中,也意識到應引入國外已有的先進經驗,即移植國外法律制度,同時也認識到不能盲目引進,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找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缺陷以及導致這些缺陷的可遺傳的“人文基因”(即社會環境),然後尋找和培育可以用來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優良基因或方法。於是,在對沈默權進行正式規範之前對其進行壹定的調研,發掘其在中國的可適性有多大及完善該制度的措施就顯得相當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麽說,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沈默權,是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壹條相當便捷的途徑,同時也開辟了壹個嶄新的課題,具有相當的研究價值。

五、實證分析法

實證分析作為壹種研究方法,其實包含著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通常所說的“實證分析”壹般只是指後者,也就是“社會分析方法”。所謂“經驗實證方法”是按照社會學本身的模式,將法律實施視為壹種社會現象,並對這些現象作出社會學解釋的方法。可以說,在幾乎所有社會科學的實證分析方面,社會分析方法是最基礎、最普遍的壹種研究方法。實證分析法是屬於描述性方法的範疇。所謂描述性方法即對現實存在的法律規範和法律活動作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即歸於實然(is)的範疇。實證分析法屬於壹種基本的研究方法,與之相對應,在具體方法上主要註重社會調查。

在《調研報告》壹文中,其在整體上采用的就是實證分析的方法,通過設計“沈默權:中國老百姓的認知度有多大”、“沈默權:真的很美好嗎”以及“沈默權在中國:是奢侈品嗎”這三個大問題再輔以各個具體的小問題來完成這壹次實證調研工作。用實證分析法來研究法學並不多見,常用的是價值分析法(下文將具體闡釋),而實證分析法的作用就在於,以《調研報告》為例,通過具體親身的調研工作能獲取真實可靠的第壹手資料,可以真正對社會各界對沈默權的真實看法有個大致把握,而這些素材是法學研究者坐在書房裏所無從知曉的。而且,也只有通過這種親身的調研,才能知道引入沈默權制度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法學研究就應該是源於實踐而高於實踐,若脫離實踐,只能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如在法學界最早對實證分析與價值分析進行劃分的實證主義法學鼻祖邊沁就極力主張法學研究應以實然法為主。實際上,法律的制定、實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於社會,也會構成壹種極為復雜的社會現象。法學研究者如果僅僅將觀察視野局限在法律規則本身,就會忽視大量的制約法律實現的社會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實施而論,目前中國就出現了壹系列的問題,其中之壹就是刑訊逼供,這就使對沈默權作為壹種權利的研究成為必要。可以說,刑訊逼供本身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甚至與刑事訴訟法直接相違背。但是,它為什麽發生且相當普遍,這就不僅涉及到刑事訴訟立法本身不嚴密的問題,還涉及到社會問題,因此,要對這壹問題作出解釋分析,就必須采用諸如數據統計分析、訪談、社會調查等經驗分析方法,以較為精確的方式觀察某壹法律現象的現狀、成因和發展軌跡,發現制約法律制定和法律實施的具體社會因素以及它們相互間的關系。通過這樣的分析,法學者可以為人們提供有關某壹問題動態的、立體的、定量的解釋,使得自己對某壹問題的認識盡可能接近客觀實際情況。這就如醫學上診斷與治療的關系壹樣。社會學的分析就好比醫生對病情進行診斷,這壹工作應盡可能精確,使得有關病癥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準確的分析。至於治療甚至手術活動,則屬於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範圍了。

六、價值分析法

價值分析法是與實證分析法相對應的研究方法。法學者通常用它來論證某壹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壹制度或現象的非正義性。價值分析法屬於規範性方法的範疇,所謂規範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規範和法律實踐中的不足,並開出解決問題的處方,即歸於“應然”(ought)的範疇。對於實然與應然,我認為它們之間並不存在無法跨越的鴻溝,它們是相互關聯補充的,應然是以實然為基礎,實然以應然為歸宿。就《調研報告》而言,其前三部分顯然采取的是實證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則是明顯的價值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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